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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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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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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2、北京市科委京科高发[2001]364号《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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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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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3、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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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填写时如有问题请参看下文“部分指标填写要求”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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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填写的表单
2、自备的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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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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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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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卡复印件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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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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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务公开咨询-网上申请 ─ 电子城园相关部门受理 ─ 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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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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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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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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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 电子城科技大厦1503房间
咨询电话:64318757 64310422
传真: 643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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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指标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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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局计算机代码章上的号码。
2、资金来源"应分别填写金额,各项金额之和为注册资金。
3、现在资产情况"按财务报表填写。
4、场地"必须填写数据。
5、经营范围"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6、技术收入"填写经过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收入。
7、获奖奖项较多时填写最新及获级高的。
8、承担计划情况"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9、前后表格数据应注意数据平衡、一致。
10、各类表格填写不够时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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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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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贸总收入
指企业全年的技术收入、自产产品销售收入、以出售为目的购入的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的总和。总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2、技术性收入:指技术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
技术收入:指企业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其中:技术开发收入: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自己的产品在还未批量投产之前因开发成果应用而得到的实际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所获得的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性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新产品:指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自销期不足三年的产品,其表现现技术、性能、工艺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同时也包括在国际、国内及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地区级新产品。
3、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技术合同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技工贸总收入×100%。
4、工业总产值(现价新规定)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以及系统集成扣除有品牌成品后的差额。应按不含增值科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即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即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生产车间的成果相加。工业总产值新规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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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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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生产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计算。凡来料加工,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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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要求会计在产品成本核算时若计算这部分价值,工业总产值则应包括,否则可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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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的工业产值等于系统总价值扣除有品牌成品价值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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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机房工程安装、工程空调安装等属于建筑工程项目,应计入建筑业产值,不应计入工业总的值。
5、 新产品产值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生产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产值。
6、新产品销售额占总收入的比例(%)
新产品销售额占总收入的比例(%)=新产品销售额/技工贸总收入X100%
7、研究与发展(R&D)支出
指本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的全部支出,还包括在实验发展之中的用新产品生产(新技术和工艺制造、试制)进行实质性改进和完善的设计费、软件费、培训费和机器设备购制费。
8、上缴税费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和附加费等。
9、研究与发展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研究与发展支出/技工贸总收入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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